但本然世界之有个体(有这个体与那个体那样的个体)是毫无问题的,而本条所表示的不过是说本然世界有个体;说“个体”这一可能是现实的可能,就是说有个体那样的东西。
三·九 共相是个体化的可能,殊相是个体化的可能底各个体。
普通所谓共相是各个体所表现的、共同的、普遍的“相”;或从文字方面着想,相对于个体,共相是谓词所能传达的情形:或举例来说,“红”是红的个体底共相,“四方”是四方的个体底共相等等。共相是哲学里的一个大问题,尤其是所谓共相底实在问题。
照本文底说法,共相当然是实在的。相对于任何同一时间,可能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现实的,一是未现实的。未现实的可能没有具体的、个体的表现,它根本不是共相;因为所谓“共”就是一部分个体之所共有,未现实的可能,既未现实,不能具体化,不能个体化,本身既未与个体相对待,所以也无所谓“共”。如果世界上没有个体的鬼,“鬼”不是共相;七十年前没有一个一个的飞机,“飞机”在那时候仅是可能,不是共相,现在既有个体的飞机,“飞机”不仅是可能,而且是共相。这个简单的说法,当然有麻烦问题,因为有些共相有种种理由使我们不容易举出它底个体底表现来。
照本文底说法,共相当然实在,不过它没有个体那样的存在而已。一方面它是超时空与它本身底个体的,另一方面它既实在,所以它是不能脱离时空与它本身底个体的。这两方面的情形没有冲突。设以φ为共相,而x1,x2,X3,…,xn,…是φ共相下的个体,φ不靠任何x底存在或任何x所占的时空才能成其为共相,那就是说x1,x2,x3,…,xn,…之中,任何个体的x不存在,而φ仍为共相;可是,φ不能脱离所有的x1,x2,x3,…,xn,…而成为共相,因为如果所有的x1,x2,x3,…,xn,…都不存在,则φ不过是一可能而已。
这两方面的情形都很重要。由前一方面说,共相超它本身范围之内的任何个体,由后一方面说,它又不能独立于本身范围之内的所有的个体。由前一方面说我们可以说共相是Tra的,由后一方面说,我们也可以说它是Imma的。至于可能,无论从那一方面看来,总是Tra的。
共相没有个体所有的时空上的关系,一本黄书在一张红桌子上,并不表示“黄”共相在“红”共相之上,在东边的东西比在西边的东西多,并不表示“在东”这一共相比“在西”这一共相多。如果我们老在这一条思路上走,我们可以说出许多表面上似乎玄妙而其实没有甚么玄妙的话,例如:“变”不变,“动”不动,“在东”不在东,“在西”不在西,“大”不大,“小”不小等等。这些话里面看起来似乎有矛盾,而其实也不过是表示共相没有个体所有的时空上的关系等等。
殊相是与共相相对待的。这本黄书底“黄”,这张红桌子底“红”都是此处的殊相。它们虽是相,而免不了为殊。关于殊相,以后也有许多话说,现在暂且不提。
三·一○ 分别地表现于个体的共相是现实的性质。
这里所说的性质是实在的,因为它是现实的,因为它是共相,而共相是现实的可能。同时现实的性质是对于个体而说的,或对于现实的可能而说的,不是对于仅仅是可能的可能而说的。我们可以谈现实的“水”底性质,我们也可以谈现实的“人”底性质,但是如果“水”与“人”都是未现实的可能,则它们底性质也是未现实的性质,那就是说,就是它们底定义而已。
重要问题当然是甚么样的共相是性质。本条说:分别地表现于个体的共相是现实的性质。从文字方面着想,这等于说性质是对于一个体所能用的谓词所表示的情形。例如颜色形式方面的谓词都是对于一个体所能引用的谓词,我们可以说这是红的那是四方的等等,而“红”与“四方”都是性质,照本条底说法,这是毫无问题的。可是这说法似乎与寻常的习惯不大一致。以后我们要把性质分为两种,必要的与不必要的,关于不必要的,日常生活似乎不承认它是性质,日常生活的所谓性质也许比这里所谓性质意义窄。
性质虽然分别地表现于个体,而它仍是共相,所以如果有一大堆具同一性质的个体,这性质是它们所共有的性质。这当然就是说它是共相。
请注意,照本条底说法,普通所谓名词也同时是这里所说的谓词。例如“人”,尤其是普通占一命题中主词位置的“人”,大都认为是名词,意思大约是说我们把张三、李四等等叫做“人”。照本条底说法,“人”不仅是名词,也是谓词,我们可以把张三、李四等等叫做“人”,因为他们有“人”底性质。
三·一一 联合地表现于一个以上的个体的共相是现实的关系。
这条底关系同前条底性质有同样的情形,它是实在的,因为它是现实的,因为它是共相,而共相是现实的可能。现实的关系也是对于个体或个体化的现实而说的,不是对于仅是可能的可能而说的。仅是可能的可能没有现实的关系。对于现实,我们可以谈它们底现实关系与它们底可能关系,对于可能,我们只能谈它们底可能的关系,不能谈它们底现实关系。可能与可能之间的可能的关系是各可能底定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虽可以现实而不必现实。
甚么样的共相是现实的关系呢?本条说它是联合地表现于一个以上的个体的共相。这就是说关系是对于两个或多数个体才能实现的可能。例如“比大”“比小”等等,我们只能说这个比那个大,或那个比这个小,我们不能说这个比大,那个比小;对于整类的现实也是这样。同时关系是共相,所以它不是一个体与另一个体之间的殊相,而是一套个体与另一套个体之间的共相。
现实的性质与关系既都是共相,它们当然有一方面超个体超时空,另一方面不超个体与时空底问题,仅是可能的性质与关系没有这问题。
三·一二 各个体底历史都是可能在该个体上的轮转现实与继续现实。
这一条或者以举例为宜。我们举一张桌子底例也好,举一个人底例也成。就说我这张桌子吧!它有它底历史。在多少年前,它是木头、是树、一部分是铜、一部分是漆等等。过些时木匠、油漆匠把这些东西拼起来成桌子。成桌子之后,起先也许就摆在家具铺子里,以后我买了。我买了之后,到现在已经十年。在这十年之中,它底颜色由浅变深,有好些地方漆已经刮去,烟烧与水烫的痕迹在在皆是。我注意到的变迁已经不少,我没有注意的,同在这里没有说出来的更多。我们不必再说下去,这一点点子的历史已经很够了。
可是,这里所说的历史都可以解释成可能底轮转现实与继续现实。这桌子所具的颜色,表面上所有的状态等等都分别地是可能,同时也是现实的可能(共相)。一个体从前所有而现在所没有的形色状态(例如昔红今黄),虽不必就是任何可能(例如“红”)底中止现实,而它们总是轮转与继续现实的可能。任何个体底历史是这样,所有个体底历史也是这样。现实既不必个体化,所以现实的轮转不必是个体底历史,但个体底历史确是可能底轮转与继续现实。
三·一三 本然世界无不变的个体。
最初我们要解释所谓个体底变,从程度这一方面着想,我们所谈的最低限度的变。一个体可以变成多数个体,一个体也可以变成另一个体,这可以说是大变,可是,一个体也可以变更它某一方面的某种性质,或某一方面的某种关系,这可以说是小变。本文所谈的不仅是前一方面的大变,也是后一方面的小变。
从意义方面说,我们应注意以下,我们有时说一个体底“性质变了”,或一个体底“关系变了”。说这样话的时候,所要表示的意思是某个体变了它底性质,或变了它与别的个体底关系。设以φ为某个体在t1所有的性质,ψ为它在t2所有的性质,R为某个体与另一个体在t1的关系,S为它们在t2所有的关系。很显明地,φ没有变成ψ,R也没有变成S,所谓变实在是说某个体变了它底性质,及它与另一个之间所有的关系。这好像一个人换衣服一样,他虽然改装,而中服并没有变成西服。
个体底变是免不了的变,在任何时间,个体免不了变它底关系,在相当的时间,个体也免不了变它底性质。以后我们要表示每一个体均反映整个的本然世界。所以如果任何一个体变,其它的个体也随着变,不过变底程度大不相同而已。同时如果我们想到二·一○、二·一一、二·一二那三条所表示的思想,我们可以想到本然世界不会不变,本然世界既变,必有变的个体,既有变的个体,则其余的个体迟早总得要变。
现在的流行哲学特别地注重变。从某一观点看来,注重变似乎是一个很好的态度。但是如果我们把变底范围扩大使它包含那本来无所谓变与不变的范围,则前此在某观点上所认为很好的态度,在理论上就成为说不通的道理。个体虽变,可能不因此就变,式不因此就变,道不因此就变。同时也许有人以为既有那无所谓变与不变的范围,个体之中也有不变的个体,如果有这样主张的人,本条底明白表示也就不算是多余的。
三·一四 各个体底时间上的关系都是共相。
个体底关系当然是共相,这似乎是用不着说的。但是明白地表示一下也好,至少这样一来,在成文的秩序里,整套的时间上的关系都已经正式地发现了。
请注意在前、在后、同时等关系,在第二章已经谈到。严格地说,本条所应注意的有以下三点:(一)第二章所谈的时间上的关系不必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二)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时间上的关系是第二章所谈的那样的时间上的关系,(三)这些关系既同时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所以也是个体化的可能,所以也是共相。
三·一五 如果在某一时间t,第一个体底“能”是第二个体底“能”,而第二个体底“能”一部分不是第一个体底“能”,则第一个体容纳在第二个体,而第二个体容纳第一个体。
本条利用“能”去表示“容纳”底意义,这与三·三那一条有同样的情形;这或许是一个不妥的说法,但现在我们不顾虑到这一方面的问题。
我们先举例。我这张桌子有九个抽屉,这张桌子是一个个体,任何抽屉都是个体。任何抽屉底“能”(九个之任何一个),是这张桌子底“能”,但有一大部分桌子底“能”不是某一抽屉底“能”,也有一小部分的“能”不是任何抽屉底“能”。照本条底说法桌子容纳抽屉,而抽屉容纳在桌子。这当然是简单的例子。事实上一个体这样地容纳另一个体底情形不见得多,也不见得这样简单;如果我们谈到复杂的情形,我们免不了碰着许多的困难问题。可是,如果我们把各个体底界限看得松一点,例如把这间房子看成不仅是梁架、围墙等等的整个的个体,我们可以说,在这个时候,它容纳我,容纳桌子,容纳椅子、书架等等。但是,无论如何,这种容纳底情形多也好,少也好,我们所特别注意的是容纳底意义。
三·一六 如果第一个体能容纳第二个体,则第一个体底容量大于第二个体。
本条底意思明白清楚,根本就用不着注解。可是,以下两点似乎应该注意。
在三·一五那一条底注解里,我们已经表示容纳底意义,而照那意义,如果我们举经验方面的例,我们也可以举出许多例来,可是,无论那样的容纳事实上是多是少,没有多大的关系,我们所要的是容纳底意义。本条也不注重事实上一个体是否容纳另一个体,它所注重的是一个体能否容纳另一个体。这里的能是能够的能,是在某种条件之下假设的能够或不能够。我们似乎要用这样的能,才好表示容量。所谓容量不仅是一个体事实上容纳多少个体,而是在它底最高限度上能够容纳多少个体。
容量有大小。这也是显而易见的。但我们其所以要明白地表示一下的道理,也就是因为在成文的程序里,大、小这两关系比较地重要。容量底大小,以一个体与另一个体之间底能否彼此容纳而定。但问题既是容量底问题,而不是事实上容纳底问题,任何个体对于任另一个体都有容量大小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