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川潮(生平不详),日本武术学家。著有《陈元赟与柔道始祖》、《武道史》等。
此明之风气与清不同者也。
明代工艺之盛,有轶于前代者数事。一曰陶器,江西景德镇之磁器,莫盛于明,以诸帝之年号名其窑,而一朝有一朝之特色。
《南村随笔》:“景德镇所造,永乐尚厚,成化尚薄,宣德青尚淡,嘉靖青尚浓。成青未若宣青,宣彩未若成彩。”“宣德祭红以西红宝石末入泑,凸起莹厚如堆脂。”
《陶说》(朱琰):“宣德窑选料制样,画器填款,无一不精。此明窑极盛时也。”
宜兴陶器亦始于明,
《阳羡名陶录》(吴骞):“今吴中较茶者,壶必言宜兴瓷,云始万历间大朝山寺僧传供春,供春者,吴氏小史也。至时大彬以盛。”
雅淡质素,与景德磁以浓彩胜者不同。盖明人讲求服用,务极风雅,故工艺因之以兴也。一曰漆器,亦多古所未有。
《物理小识》:“漆器永乐果园厂制最精,有剔红、填漆、戗金、倭漆、螺钿诸种。近徽吴氏漆绢胎鹿角灰磨者,螺钿用金银粒杂蚌片成花者,皆绝,古未有此。”
一曰铜器,宣德中以铜铸鼎、彝、炉、鬲等,是为宣德炉,其材料多选各国各地绝精之物为之,如暹罗国风磨铜、天方国硇砂、三佛齐国紫石、渤泥国胭脂石、琉球国安澜砂及辰州珠砂、云南棋子等。每铜一斤,炼十二次,仅存铜精四两,光色焕发。又以赤金、水银等物涂而熏之,故与寻常铜器迥异(详见《宣德鼎彝谱》)。是皆明代工艺美术之特色也。至若南京报恩寺塔,九级八面,咸覆以五色琉璃瓦,建筑经二十九年始成,为中外人士所艳称。
《陶庵梦忆》(张岱):“中国之大古董,永乐之大窑器,则报恩塔是也。报恩塔成于永乐初年,非成祖开国之精神、开国之物力、开国之功令,其胆智才略足以吞吐此塔者,不能成焉。塔上下金刚佛像千百亿金身,一金身,琉璃砖十数块凑成之。其衣摺不爽分,其面目不爽毫,其须眉不爽忽,斗笋合缝,信属鬼工。闻烧成时,具三塔相,成其一,埋其二,编号识之。今塔上损砖一块,以字号报工部,发一砖补之,如生成焉。夜必灯,岁费油若干斛。天日高霁,霏霏霭霭,摇摇曳曳,有光怪出其上,如香烟缭绕,半日方散。永乐时,海外夷蛮重译至者,百有余国,见报恩塔必顶礼赞叹而去,谓四大部洲所无也。”
北京宫殿及曲阜孔、颜诸庙,雕刻石柱,咸精深华美,至今犹存,可以推见明之注重工艺矣。
元以蒙古人入主中夏,其冠服车舆杂用宋、金之制,并存其族之旧俗,故天子有冕服,儒土有唐巾,皆沿中夏之法。惟常服之质录,则为胡服。
《元史·舆服志》:“质孙,汉言一色服也。天子质孙,冬服十有一等,夏服十有五等。百官质孙,冬服九等,夏服十四等。”“按其制有暖帽、钹笠、比肩等。暖帽、钹笠大致如满清之暖帽、凉帽,比肩则今所谓背心也。”
明祖崛起濠上,驱逐胡人,爰诏衣冠悉如唐制。
《明史·太祖本纪》:“洪武元年二月壬子,诏衣冠如唐制。”
此实汉族战胜异族之标识,而《明史·舆服志》仅称其车服尚质,酌古通今,合乎礼意。
《明史·舆服志》:“太祖甫有天下,考定邦礼,车服尚质。酌古通今,合乎礼意。”
不言其取别胡元之意,盖讳之也。明之服制,虽与古礼亦不尽同,然上自衮冕,下至深衣,大抵皆周、汉以来相承之式。自满清入关,辫发胡服,而明人多抵死不从者,实亦文野之教殊也。
明代阶级之制甚严,宫室服用,均有等差。
《明史·舆服志》:“明初,禁官民房屋,不许雕刻古帝后、圣贤人物及日月、龙凤、狻猊、麒麟、犀象之形。凡官员任满致仕,与见任同。其父祖有官,身殁,子孙许居父祖房舍。洪武二十六年定制,……公侯,前厅七间,两厦,九架。中堂七间,九架。后堂七间,七架。门三间,五架,用金漆及兽面锡环。家庙三间,五架,覆以黑板瓦,脊用花样瓦兽,梁、栋、斗栱、檐桷彩绘饰。门窗、枋柱金漆饰。廊、庑、庖、库从屋,不得过五间,七架。一品、二品,厅堂五间,九架,屋脊用瓦兽,梁、栋、斗栱、檐桷青碧绘饰。门三间,五架,绿油,兽面锡环。三品至五品,厅堂五间,七架,屋脊用瓦兽,梁、栋、檐桷青碧绘饰。门三间,三架,黑油,锡环。六品至九品,厅堂三间,七架,梁、栋饰以土黄。门一间,三架,黑门,铁环。品官房舍,门窗、户牖不得用丹漆。功臣宅舍之后,留空地十丈,左右皆五丈。不许那移军民居止,更不许于宅前后左右多占地,构亭馆,开池塘,以资游眺。”“庶民庐舍,洪武二十六年定制,不过三间,五架,不许用斗栱,饰彩色。三十五年,复申禁饬,不许造九五间数,房屋虽至一二十所,随其物力,但不许过三间。正统十二年,令稍变通之,庶民房屋架多而间少者,不在禁限。”“器用之禁:洪武二十六年定,公侯、一品、二品,酒注、酒盏金,余用银。三品至五品,酒注银,酒盏金。六品至九品,酒注、酒盏银,余皆瓷、漆。木器不许用朱红及抹金、描金、雕琢龙凤文。庶民,酒注锡,酒盏银,余用瓷、漆。百官,床面、屏风、槅子,杂色漆饰,不许雕刻龙文,并金饰朱漆。”“建文四年,申饬官民;不许僭用金酒爵,其椅棹木器亦不许朱红金饰。正德十六年定,一品、二品,器皿不用玉,止许用金。商贾、技艺家器皿不许用银。余与庶民同。”“明初,庶人婚,许假用九品服。洪武三年,庶人初戴四带巾,改四方平定巾,杂色盘领衣,不许用黄。又令男女衣服,不得僭用金锈、锦绮、伫丝、绫罗,止许绸、绢、素纱,其靴不得裁制花样、金线装饰。首饰、钗、镯不许用金玉、珠翠,止用银。六年,令庶人巾环不得用金玉、玛瑙、珊瑚、琥珀。未入流品者同。庶人帽,不得用顶,帽珠止许水晶、香木。十四年,令农衣[imgalt=""class="i;srages09271943185。jpeg"]、纱、绢、布,商贾止衣绢、布。农家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得衣[imgalt=""class="i;srages092719434802。jpeg"]、纱。”“二十三年,令耆民衣制,袖长过手,复回不及肘三寸;庶人衣长,去地五寸,袖长过手六寸,袖椿广一尺,袖口五寸。……正德元年,禁商贩、仆役、倡优、下贱不许服用貂裘。”
即平居相见,官民亦有分别。
《明史·礼志》:“洪武五年令,凡乡党序齿,民间士农工商人等平居相见,及岁时宴会谒拜之礼,幼者先施。坐次之列,长者居上。十二年,令内外官致仕居乡,惟于宗族及外祖妻家序尊卑如家人礼。若筵宴,则设别席,不许坐于无官者之下。与同致仕官会,则序爵;爵同序齿。其与异姓无官者相见,不须答礼。庶民则以官礼谒见。凌侮者论如律。凡民间子孙弟侄甥婿见尊长,生徒见其师,奴婢见家长,久别行四拜礼,近别行揖礼。其余亲戚长幼悉依等第,久别行两拜礼,近别行揖礼,平交同。”
然明初甚重耆民,其粮长至京者,得朝见。其老人得听断乡间狱讼,
《日知录》:“明初以大户为粮长,掌其乡之赋税,或多至十余万石。运粮至京,得朝见天子。洪武中或以人材授官。”“洪熙元年,巡按四川监察御史何文渊言:太祖令天下州县设立老人,必选年高有德、众所信服者,使劝民为善,乡间争讼,亦使理断。”
“《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命有司择民间年高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乡之词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谓之越诉。”
其儒者莅官,亦有以乡约辅官治者。
《王文成全书·南赣乡约》:“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备写同约姓名,及日逐出入所为,知约司之;其二扇一书彰善,一书纠过,约长司之。”“同约之人,每一会,人出银三分,送知约,具饮食。”“会期以月之望,立约所于道里平均之处,择寺观宽大者为之。彰善者其辞显而决,纠过者其辞隐而婉。不能改者,纠而书之。又不能改,然后白之官。又不能改,同约之人执送之官,明正其罪。势不能执,戮力协谋官府请兵灭之。”“通约之人,凡有危疑难处之事,皆须约长会同约之人,与人裁处区画,必当于理、济于事而后已。不得坐视推托,陷人于恶,罪坐约长约正诸人。”“亲族乡里,一应斗殴不平之事,鸣之约长等,公论是非。”
盖虽官治极盛之时,亦时时思以民治为基本,第未能一切决于民治,而使之**然平等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