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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她字问题与现代性认知的再解释答杨剑利博士(第2页)

此种既取“新文化史”的可观“叙事”方法于前,又保留某些传统历史因果分析成分于后的探索,难道就真的像剑利博士所认为的那样,没有成功的可能?

剑利博士对于“现代性”的认知,与笔者有别,但基于对“现代性”的认知来解析“她”字问题一点,却又并无不同,这难道也可说是“没有摆脱现代性的**”?套用一句剑利批评笔者对待男女绝对平等思想时的诘问方式:在一个迫切需要现代性,现代性诉求才刚刚萌生、且中国人又正满脑子“现代性诉求”的时代,对于这种**又何须“摆脱”?何从“摆脱”?想来剑利本人,亦未必完全满意此种评论。通观全文,剑利实际是按照自己对“现代性”的理解,来要求拙著,而笔者虽然能大体明白其关切,却并不能根本赞同其见解。

在剑利博士看来,笔者对“现代性”概念实际有两种不同的使用,一种是韦伯式的,即把它看做“合理性”的进程或一般原则;一种是类似于李欧梵式的,即把它看做一种“现代性诉求”或“现代性需要”。[5]她认为,后者所理解的“现代性”概念不过是历史当事人对于“现代”的一种“想象”,“并没有固定的含义,充满歧见”;“就历史解释而言,前者恐怕难免‘目的论’,后者似乎更可取”。或许由于拙著喜欢使用“现代性诉求”一词的缘故,剑利博士以为第二种把握方式,可能“比较切合”拙著的“本意”。(142页,147页)但笔者对“现代性诉求”的理解实与剑利博士有别,它同时包容混合了韦伯“合理性”特质式把握的有关内涵,因而剑利以为,拙著的论述,最终要掉到自己努力避免的那种“目的论”泥潭之中,也就并不奇怪。

在剑利博士眼中,拙著对“韦伯式”和“李欧梵式”两种“现代性”理解的混用,难免矛盾。其实毋庸讳言,笔者正是想在某种程度上调和它们。笔者以为,那种“现代性”的特质式把握,不免静态,弊端是容易本质主义化;而“现代性诉求”式把握,顾及到行为主体的动态运用特点,似更显张力,但却不能由此走向彻底虚幻其内容的极端。因为毕竟,它也不得不以“现代性”的那些特定内涵部分为基础,而绝非是一种漫无边际、毫无确定目标的胡乱冲动与欲求。

在认知“现代性”问题时,剑利博士大概较多受到后现代思路的影响,故宁愿摘取德里克“把现代性看作时代性”的说法,不认其有固定含义,仿佛给人任何时代都有“现代性”的印象,这容易导致“极端相对主义化”的认知后果。表面上看,此种理解也特别重视过往时代“现代性”的特定历史性,也即时代性,但它在根本上,却忽略了“现代性”、“现代化”概念本身并非从来就有,乃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有的产物;也看不到或不愿正视,西方文艺复兴以后“现代性”诉求所依据的那些特定价值范畴及其历史内涵对于今人把握“现代性”,具有不容忽视的基础意义。[6]试想,如果没有文艺复兴后率先在西方形成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没有工业化过程,没有以科学、民主等为核心价值范畴的现代理性精神的兴起等相对确定的结构性内涵,那“现代化或现代性”还能够成为被历史学家把握的东西吗?

现代性价值不会凭空生成,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自然有其特定的历史内涵。这种内涵既有历史延续性部分,更有其超越古代的时代性特质;同时它也不会自动发挥作用,而需经过作为主体的人的“现代性诉求和选择”,方能得以实现。《“她”字的文化史》一书,虽无系统阐述“现代性”理论的深度追求,但在涉及有关问题时,也自觉走上一种折中性的调和道路。笔者因此写道:

“现代性的内涵是丰富、多维而矛盾的,它既有特定的历史内容,诸如‘科学’、‘民主’、‘平等’、‘自由’、‘人权’、‘法治’等范畴所包含的(时代性)价值,又可以是从‘合理性’角度来加以把握的一般原则。就后者而言,它对于人类往往具有超越历史时空的(延续性)意义”。

这里,笔者原本要表达的意思是,现代性范畴虽都含“时代性特质”和“历史延续性”,但其具体构成却并不一定相同,其中有的相对宽泛表达“合理性”的一般范畴(像“精确性”、“简约性”等韦伯所谓“工具理性”范畴),往往更具跨时代的历史延续性意义(当然也必然会不同程度打上时代性烙印、带有时代性的新标准)。不过这段文字中,笔者的个别表述,原本还可以推敲得更加严密精准,比如那句“往往具有超越历史时空的意义”的表述,就被剑利博士在书评中直接转换成“超历史”,[7]从而引出一堆本不必有的议论来,实在甚为遗憾。

值得指出的是,笔者之所以愿意拿“精确性”和“简约性”、“有效性”来举例,除了自己深度关切的“现代性”的内在矛盾张力说之外,还有两个原因。一是这些“工具理性”范畴与现代“科学”精神的关联更紧。特别是“精确性”诉求,尤为如此。这也是关于“现代性”的传统界定里的某种常识。任何时代,人们都不会一点不在意“精确”,且不同时代人们对于精确与否的标准也不会完全相同,但重要的是,经过近代科学精神洗礼后,人们对待“精确”的那种社会态度和时代精神之特质,却发生了根本变化。这也是为什么胡适等中国启蒙思想家们,要反复批判“差不多”传统的原因。相比于“精确性”而言,“简约性”等在现代性诉求结构中,显然处于相对次要和边缘的地位,但却也未尝违背一般现代性原则。笔者原本也并不想将其拿出来专门讨论,因为这可能会节外生枝,何如干脆将“那些过于繁细的分化方案,如设置‘通性’词和‘中性’词两分方案最终仍被社会所淘汰”的结局,视作为以“精确性”为代表的现代性诉求在汉语传统那里遭到的“碰壁”,来得更加省事!而且直观上看,这反而更符合笔者那种将其视为“‘现代性诉求’与汉语传统互动”之果的宏观立意。但如果真的那样处理,就不免要在另一个层面上,把问题简单化了。

笔者以“精确性”和“简约性”、“有效性”来举例的第二个原因,乃是鉴于:它们不仅是近代中国那些关注“他”字分化问题者们参与讨论时最喜欢表达的“合理性”理据,也是当时国人谈论整个汉语现代化改革问题时最爱诉说、最显说服力,同时也难免彼此矛盾的“合理性”诉求范畴。

当然,笔者关于“现代性”内涵的认识是绝不敢自是的,它不过是自己对近代以来的主流认知、反思性见解,以及有关晚清民国时期国人“现代性”诉求的一种综合感悟和粗浅把握而已。但由此也可得见,剑利博士批评拙著“把复杂的现代性简化成一个包含‘合理性’(精确性、简约性和有效性)的模式”(146页),认为笔者对“精确性”等的强调,关注的乃是“现代性超越西方性的一面”等(146页),实未免太过“简化”,甚至流于臆断,没能很好地理解和准确把握笔者的真正意图。

不仅如此,笔者关于“她”字与现代性诉求关系的分析,首先依据的也是书中前面章节叙述过的那些“她”字提倡者和认同者们曾持有的意见之历史事实,而不是纯逻辑的推论。客观地说,笔者的有关论析还是较有节制的,比如谈到“精确性诉求”的作用时,只是指出它“在自觉的语言设计者们那里,具有直接的诱导之功”,也即发挥过诱导作用而已。在谈到“简约性”诉求的影响时,诚不免将“社会选择”结果的成因和诉求有所混合,从而留下一点缝隙。但诉求和结果成因之间的正面关联,也是同时存在的。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笔者并没有把“现代性诉求”对“他”字分化问题的影响,仅仅局限在所谓“精确性”和“简约性”等诉求的单一作用上,而是同时关注到“男女平等、女性自主的价值原则,以及大众至上的民主想象所参与起到的作用”,也就是毕竟只把“精确性”等诉求,看作为参与整个“现代性诉求”综合作用的一方而已。更没有以“现代性诉求”来解释“她”字得以成功流行的一切,而是努力从多种现代性因素之间,以及它们与社会现实运动、西方语言和汉语传统之间复杂互动的动态关系中,去进行综合把握,以尽量避免偏执和片面。因此,孤立地看,剑利博士对有关“精确性”和“简约性”的批评,似不无道理,但若片面地抓住拙著中关于“精确性”、“简约性”的有关论析,而不及其余地去评论笔者对于“她”字问题的整体、动态把握,就难免会有割裂之弊。

“现代性”问题异常复杂。对它的把握,既不可或缺历史的视野;也不能没有哲学的洞察。同任何抽象的宏大概念一样,它既有被历史塑造而确定下来的特定内容,也有其一定的模糊性和未知内涵;既包含历史“延续性”部分,也涵括体现特定时代的“超越性”和面向未来的“开放性”部分;既是已呈现的部分历史现实,更是“有待实现的理想”(接近哈贝马斯所谓“未完成的方案”),并且整体上发端于文艺复兴之后的西方,具有向全球扩散的无法遏制的扩张和蔓延特征。在历史和哲学的双重把握中,前者无疑又当居于基础性地位[8],而后者,又决然离不开人类对于自身“理性”的深化认知,离不开人类依靠“理性”去不断反省宇宙人生的智慧提升。

笔者相信,这样一种有整体历史起点的“现代性”之动态把握,其前途,未必就只能落入社会历史的线性史观和所谓“目的论”的陷阱之中。

写到这里,笔者恐怕还有一点也得坦承,那就是,对于或许永远无法彻底完成的“现代性”,自己虽无特别崇尚之“情结”,但毕竟还存留有那么一点点期待;对于人类具有无限改进可能的“理性”发展(绝不限于韦伯和哈贝马斯等人所理解的那种“理性”含义),自己同样怀有着某种无可奈何的期待。因为除了如此,笔者实在看不到人类自身还能够有其他什么别的指望。如果这种对“现代性”将来的,通过不断反思有望改进的、朦胧的“理性”期待,也要被视作为现代性的“目的论”在作祟,那我也就只好坦然受之,甚至甘之若饴。

以上,是笔者对于剑利博士商榷意见的几点回应。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原载《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3期,略有删节)

参考文献

[1]龚圆常:《男女平权说》,载《江苏》(东京)1903年第4期,第145页。

[2]忏碧:《妇人问题之古来观念及最近学说》,原载于《中国新女界杂志》1907年第5期。见李又宁、张玉法主编:《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台北,龙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247~248页。

[3]佚名:《男女问题》,载《大陆》(上海)1905年第3卷第6期,第5页。

[4]如从教育方面提出类似前述意见者,就有《论男女共学之利害》一文,见《教育世界》1904年第3期,总第71期,第7页。

[5]剑利博士对李欧梵先生观点的概括是否准确,或有待查考,笔者姑且暂予转述。

[6]在剑利博士看来,“近代中国”的“现代性”,乃由存在于这个时代的各种现实“关系”所建构,只应被看做是这一“特定时代中西关系或传统与现代关系的一种界说”(147页),不宜做本质性的整体概括。

[7]见所谓“如果现代性有超历史的一面”一语。顺便提到,剑利博士该文中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对笔者的论述做了不少逻辑有些跳跃的自我推导,不少已非笔者原意,如所言“‘合理性’是超越历史时空的”等(146页),读者不妨察之。

[8]可参见黄兴涛:《清末民初新名词新概念的“现代性”问题——兼谈“思想现代性”与现代“社会”概念的中国认同》,载《天津社会科学》,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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