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遭安静了一瞬,有个老夫子幽幽道:“就是因为不平等,才老有人把平等挂在嘴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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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性同意权”的定义越来越混乱#】
古人琢磨了好一阵,才明白过来‘性同意权’的意思。
好像是管那档子事的。
应该是用来断强奸案的?
但越想,越觉得不对劲。
莫非后世婚内行房,女子要是不点头,也算强奸?
不愿过就和离,哪来的强奸?
既是夫妻,哪有“奸”字一说?
但想到这,古人又齐齐摇了摇头,觉得后世不至于这么离谱。
想来不是指夫妻,应该是特指那些恋爱期间的,甚至两个男女压根没恋爱,就是看对了眼、一时兴起的情况。
夫妻之间要是还能判强奸,那律法可真就乱套了。
这样论起来,后世这点还真不如他们这些被评价为“封建”的古人。
我们律法上对这档子事的界定,比后人明白得多。
女子未满十二,不管同不同意,一律按强奸论。
剩下的,无非就是强奸怎么判,先和后强怎么判,先强后和怎么判,每一桩都有对应的规矩。
所谓先和后强,就是女子一开始同意了,中途或事后反悔,跑去告男子强奸。
若有证据证明她中途确实反抗了,按和奸罪判,女子减罪一等。
若是事前同意、事后反悔,想讹钱或拿这事当把柄威胁男子,那就是诬告,按诬告反坐处置。
先强后和也分两种。
女子被强后,家人遭威胁,或自己被囚禁,逼得女子只能继续顺从,那女子无罪,男子加罪。
可要是被强了之后,反倒顺从了、甚至动了情,那男子按强奸判,女子按和奸判。
每种情形都有对应的法条,没那么多模棱两可的缝隙。
“咱们下了聘礼、迎了亲,那就是夫妻,律法认,街坊邻里也认。后世倒好,就算去官府拿了婚姻证明,也不一定是夫妻。”
“可不是嘛,尤其是那自由恋爱,虽说上古乃至秦汉,男女也是自由相会的,可那时候人口少,事情简单,人口一多,由此引发的礼制、律法问题,如何判定?”
“这些后人,面都没见过,在网上聊了两句话,就约着去睡觉,女的要是事后反悔告强奸,男的怎么自证?凭聊天记录?那记录能当证人使吗?”
“还有后世夜店里,男女饮了酒看对了眼,连名字都不晓得,就睡到一张床上,出了事怎么办?女的告男的强奸,男的告女的卖淫,两样都告得出来,两样都说不清楚。”
“后世不是依法治国吗?如此败坏风气的事,居然没有一条律法兜底?”
“兴许后世立法之根与我们不同,后世讲人权、讲自由。”
角落里,须发花白的李夫子,一直捻着胡须听众人七嘴八舌地议论,听到这里才把手里那卷旧书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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