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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周之礼制1(第4页)

《周官·闾胥》:“以岁时各数其闾之众寡,辨其施舍。”《里宰》:“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族师》:“以邦比之法,帅四闾之吏,以时属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众寡,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车辇。”《酂长》:“以时校登其夫家,比其众寡,以治其丧纪祭祀之事。……若岁时简器,与有司数之。”《党正》:“以岁时莅校比。”《鄙师》:“以岁时数其众庶,察其媺恶而诛赏。”《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以岁时入其书。”《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辩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州长》:“三年大比,则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县正》:“各掌其县之政令征比,以颁田里,以分职事。”

盖常时之比,闾胥、里宰掌之。四时之比,族师、酂长掌之,党正莅之,乡大夫、遂大夫登其数年于书,而入于司徒。至三年大比,则州长、县长、县正掌之,而乡、遂大夫兴其贤能焉。

《乡大夫》:“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遂大夫》:“三岁大比,则帅其吏而兴甿。”

观此,则知乡遂之官,于其所治之地,无一事一物不调查清晰,登录详明。而凡百政治均由此而兴矣。

(二)曰法治。周代政治以法为本,自王公至庶民无不囿于礼法之中,故时时教民读法。全国之法,岁首悬于象魏,纵民观览十日。

《周官·太宰》:“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浃日而敛之。”

而乡、遂诸官,则时时教民读法。

《周官·闾胥》:“凡春秋之祭祀、役征、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则读法,书其敬敏任恤者。”《族师》:“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春秋祭酺亦如之”《党正》:“四时之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以纠戒之。春秋祭萗亦如之”《州长》:“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若以岁时祭祀州社,则属其民而读法,亦如之。”

大抵州长属民读法,党正以下率民读之;党正属民读法,族师以下率民读之。虽非各自为政,要其一岁中读法之时,殆不下十五六次。六遂之官不言读法,以乡官例之,当亦与乡无异。乡、遂之民,无人不熟读法令,自无干犯法纪之事。此岂空言法制,而一般人民尚不知现行之法为何物者所能比哉!

(三)曰教育。司徒为教官,所掌自治地外,即以教育为专职。其教育之目,凡十有二。

《周官·大司徒》:“施十有二教焉。一曰以祀礼教敬,则民不苟。二曰以阳礼教让,则民不争。三曰以阴礼教亲,则民不怨。四曰以乐礼教和,则民不乖。五曰以仪辩等,则民不越。六曰以俗教安,则民不偷。七曰以刑教中,则民不虣。八曰以誓教恤,则民不怠。九曰以度教节,则民知足。十曰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十有一曰以贤制爵,则民慎德。十有二曰以庸制禄,则民兴功。”

盖无一事不含有教育之性质,不专恃学校教育也。然以乡官所有学校推之,其学校之数之多,亦非后书所及。乡官所属党州皆有序。

《州长》:“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党正》:“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

六乡百五十党,则百五十序,三十州则三十序,总计学校已百八十,合六遂而计之,则三百六十矣。其乡之学,虽不见于《周官》,以《仪礼》“行乡饮酒之礼于庠”证之,则州党之外别有乡庠也。乡学之教,曰乡三物。

《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

遂大夫复兼教稼。

《遂大夫》:“掌其遂之政讼,以教稼穑。”

则文化教育而兼职业教育矣。

(四)曰联合。周代人民虽无社会之名,而有联合之法。观《族师》、《比长》诸职之文,知其人民之互相扶助,决非独居孑立,各不相谋者之比。

《族师》:“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伍为联;四闾为族,八族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比长》:“五家相受,相和亲,有罪奇邪,则相及。”《里宰》:“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行其秩叙,以待有司之政令。”《邻长》:“掌相纠相受,凡邑中之政相赞。”

受职待令既须联合,奇邪相及则并行为容状,皆使一律而我所歧异,而人民徒知束身自爱者,亦必知劝戒他人以共勉其群德。此尤自治精神所在,非如此不能去社会之害而扶植善类也。

(五)曰作民。周代人民,对于国家之义务均须负担。其期日掌于均人,

《周官·均人》: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焉。凶札则无力政,无财赋。

其年龄定于乡大夫,

《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

《周官·州长》:“若国作民,而师田行役之事,则帅而致之,掌其戒令与其赏罚。”《党正》:“凡作民而师田行役,则以其法治其政事。”《族师》:“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旗物帅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罚。”《县正》:

“若将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则稽功会事而诛赏。”《鄙师》:“凡作民则掌其戒令。”《酂长》:“若作其民而用之,则以旗鼓兵革帅而至。”

师田行役,各归部伍,盖州、党、酂、鄙之长,最为亲民。平时服其教训,有事听其指挥,使之作而帅之,自无隐匿、逃亡、诈欺、违犯之弊。古代养兵之款,无工程之费,一切皆取于民。人民各甘尽其义务,初无推诿怨叛者,以乡、遂之制至精且密也。故不行地方自治之制,不能征兵,不能加赋,不能举行地方一切工程,可以周制断之矣。周之人民不但各有义务,复有对于国家之权利。其时虽无所谓议院,然国有大事必咨询之。

《周官·小司寇》:“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

是人民对于国事胥有发言之权矣。州长职文仅称作民帅致,不及大询之事,而乡大夫之职有之。

《乡大夫》:“有大询于众庶,则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于朝。”

乡民得备咨询,遂民宜亦同之。乡、遂之民,家出一人,即十五万人,势不可悉致于朝。其曰“帅其乡之众寡”,殆先征求其意见,而致其欲发言者于朝,故众寡之数不定也。

(六)曰征敛。周制,乡师掌六乡之赋贡,遂师掌六遂之赋贡,皆王朝之官也。然闾里之官亦自掌征敛之事。如:

《里宰》:“待有司之政令,而征敛其财赋。”

是即遂官掌征敛之证。里宰职等闾胥,里宰既征敛财赋,闾胥当亦同此例也。《乡师》郑《注》,备言比、闾、族、党所共之器。

《周官·乡师》:“正岁稽其乡器,比共吉凶二服,闾共祭器,族共丧器,党共射器,州共宾器,乡共吉凶礼乐之器。”郑《注》:“吉服者,祭服也。凶服者,吊服也。比长主集为之,祭器者,篮、簋、鼎、俎之属,闾胥主集为之。丧祭者,夷槃、素俎、揭豆、輁轴之属,族师主集为之。此三者,民所以相共也。射器者,弓矢,福中之属,党正主集力之。宾器者,尊、俎、笙、瑟之属,州长主集为之。吉器,若闾祭器。凶器,若族丧器。礼乐之器,若州、党宾射之器。乡大夫备集此四者,为州、党、族、闾有故而不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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