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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周之礼制1(第5页)

六者之外,尚有祭祀,丧祀、昏冠、饮酒诸事,《乡官》详言之,而《遂官》不言,以乡比遂,殆亦同也。又如:

《乡大夫》:“岁终则令六乡之吏,皆会政致事。”《州长》:“岁终则会其州之政令。”《党正》:“岁终则会其党政,帅其吏而致事。”《族师》:“岁终则会政致事。”

而六遂复不详言,惟《遂大夫》、《鄙师》及之。

《遂大夫》:“令为邑者,岁终则会政致事。”《鄙师》:“岁终则会其鄙之政而致事。”

盖皆详略互见也。人民之事既多,乡、遂诸官所掌,自必繁琐而易于淆杂。一岁既终,使之层递稽核,以备考绩,则其人自不敢旷职而有所欺隐,今之提倡自治者,但知组织人民,监督官吏,而人民集合之团体,其侵污欺隐,亦无以异于官吏,而立法者初不为之防制。使如周之会政致事,事事以清白昭示于众,亦何至使人民借口于自治之不如官治哉!

第四节授田之制(附兵制)

周之田制凡三种,一画地为井而无公田者,一画地为井而以其中百亩为公田者,一不画井而但制沟洫者。

(一)画地为井而无公田者。

《周官·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注:“郑司农云:井牧者,《春秋传》所谓‘井衍沃,牧隰皋’者也。郑玄谓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当一,是之谓井牧。”

按两郑《注》均依《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楚蒍掩书土田之法,以释《周礼》。

两郑《注》,指东汉经学家郑众和郑玄对《周礼》(亦称《周官》)的注释。

蒍掩之法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潴,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正义》引贾逵说曰:“山林之地,九夫为度,九度而当一井;薮泽之地,九夫为鸠,八鸠而当一井;京陵之地,九夫为辨,九辨而当一井;淳卤之地,九夫为表,六表而当一井;疆潦之地,九夫为数,五数而当一井;偃潴之地,九夫为规,四规而当一井;原防之地,九夫为町,三町而当一井;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沃衍之地,亩百为夫,九夫为井。”

据此,知古之井田第施于沃衍之地,其余分为八等,各以井田为标准,非谓遍地皆井田也。《周官》明云“井牧”,郑氏明云“通率二而当一”,是其标准依井牧而定。而凡山林薮泽之类,初不尽区为井也。又按:《周官》此文仅云“九夫为井”,未尝言其中一百亩为公田。

(二)画田为井而以其中百亩为公田者。公田之制,《周官》未言。惟《诗·大雅·大田》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据以为周有公田之证,又申言其制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考工记注》郑玄曰:“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孙诒让曰:“郑以《孟子》证邦国有公田,说未确。周之邦国亦税夫,不制公田,与畿内同。公田虽为助之正法,而据《夏小正》,则夏时或已有此制,盖其由来甚久。九服之中,疆索不同,容有沿袭旧制而未能尽改者。先王以俗教安,不必强更其区畛,故《周诗》有公田之文,此亦如《左传》定公四年所说康叔封卫,启以商政之类,非周邦国必制公田也。”

孙诒让(1848~1908),晚清朴学大师。字仲容,著作有三十多种。代表作有《周礼正义》、《墨子间诂》、《契文举例》等。

(三)不画井而但制沟洫者。

《周官·遂人》:“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按此制与《考工记》不同。《考工记》:“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甽;田首倍之,广三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八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郑注:“此畿内采地之制,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及公邑。”)

《中国历史教科书》(刘师培)曰:“按《孟子》有‘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之说。其后郑康成注《周礼》,以为周家之制,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是也;都鄙用助法,九夫为井是也。自是两法。朱子亦以为《遂人》以十为数。《匠人》以九为数,决不可合。然尝考之,所谓野九一者,乃授田之制;国中什一者,乃取民之制。盖助有公田,故其数必拘于九,八居四旁之私,一居其中为公,是为九夫。多与少者不可行。若贡则无公田。《孟子》之什一,特言其取之之数,遂人之十夫,特姑举成数言之耳。若九夫自有九夫之贡法,十一夫自有十一夫之贡法,初不必拘以十数,而后贡法可行也。盖自遂达于沟,自沟达于洫,自洫达于浍,自浍达于川,此二法之所以同也。行助法之地,必须以平地之田,分画作九夫。中为公田,而八私环之,列如井字,整如棋局。所谓沟、洫者,直欲限田之多寡,而为之疆界。行贡法之地则无间高原下隰,截长补短,每夫授之百亩。所谓沟、洫者,不过随地之高下,而为之蓄泄,此二法之所以异也。是以《匠人》言遂必曰二尺,言沟必曰四尺,言洫、言浍必曰八尺、曰二寻。盖以平原广野之地,画九夫之地为井,各自其九以至于同。其间所谓沟、遂、洫、浍者,隘则不足以蓄水,而广则又至于妨田,必有一定之尺寸。若《遂人》止言夫间有遂,十夫有沟,百夫有洫,千夫有浍,盖是山谷薮泽之间,随地为田,横斜广狭,皆可垦辟。故沟、洫、川、浍,亦不言尺寸。大意谓路之下即为水沟,水沟之下为田耳。非若《匠人》之田必拘以九夫,而沟、洫之必拘以若干尺也。”

(一)《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二)《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孙诒让曰:“《大司徒》上、中、下三等田制,与《遂人》六遂田制略同,此所谓易,即彼所谓莱。但彼上地犹有莱五十亩,非全不易者,与此小异耳。”

按其制,则自一家受田百亩至三百亩,凡四等,无论何国,上地极少,必限以八家皆受百亩,则必天下之田皆为上地而后可,否则必有三家而居一井者矣。

周之授田,计口而食,以人之多少,就地之上下。

《周官·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郑《注》:“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孙诒让曰:“三等授地,自是较略之制,其细别差率随宜损益,不能豫定。《管子·乘马数》篇云:‘上地之壤,守之若干,间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相壤定籍,而民不移。’亦以三等相壤。《吕氏春秋·上农篇》云:‘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不可以损。一人治之,十人食之,六畜皆在其中矣。’此大任地之道也。据《吕览》说,是十人与九人数虽有益,而田不逾上等,足明三等授田制,约而无赅矣。”

民年三十有室者,授一夫之地。二十以上、三十以下有室者为余夫,授二十五亩之地。皆至六十而归田于官。

《周礼正义载师疏》(孙诒让):“受田之年,《经》无明文。贾据郑《内则》注义谓三十受田。陈奂云:古者二十受余夫之田,三十受一夫之田,六十归田于公。大凡三十取室生子,子年三十,父年必六十,是父归田,子必受田矣。按陈说足证郑义。盖夫家之名,起于一夫一妇,则受田者无论正夫,余夫,年二十、三十必已取室,而后谓之夫。男子年二十,或已授室,则受余夫之田;至三十,而丁众成家,别自为户,则为正夫,受田百亩。若二十以上,或未授室,则从父兄而耕,不得为余夫。其已授室受田之余夫,虽年过三十,或尚从父兄,不自为户,则仍为余夫。古正夫、余夫受田之法,盖约略如是。《遂人疏》引王鸣盛云:‘余夫授田,上地田二十五亩,莱十二亩半;中地田二十五亩,莱田二十五亩;下地田二十五亩,莱五十亩。’”

王鸣盛(1722~1797),清代史学家、经学家、考据学家。字凤喈,晚号西江。以汉学考证方法治史。著有《十七史商榷》、《耕养斋诗文集》、《西沚居士集》等。

工商之家亦授田而杀于农夫。

《汉书·食货志》:“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按此文未质言周制,惟《周官·载师》有贾田。江永引《汉志》以证之,并谓在民间为工者,亦予以田,如贾人之例。)

其地税,则以远近为差,而大致不过什一。

《周官·载师》:“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惟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俞樾曰:“周税漆林独重,故《经》文用‘唯其’二字,见此不在常科之内。若至国宅,自甸稍县都通率之。适合十一之数,何也?园廛二十,近郊十,远郊二十,稍县都十,其数六十。园廛税一,近郊税一,远郊税三,甸稍县都税二,其数七。是为六十而税七,稍浮于十一。然去国宅一分无税,则适是十而税一矣。”孙诒让曰:“《周官·司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是以年之上下为赋法轻重之差也。而《载师》任地,则四郊甸稍县都有十一至十二三等之法,是又以地之远近为轻重之差矣。周之彻法,盖当兼此二者。彻之云者,通乎地之远近,年之上下,以为敛取之法。”

其民之游者惰者则有罚。

《周官·载师》:“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孙诒让曰:“宅不毛,田不耕者,盖兼惰民受田宅而芜废不治,及富贵家之广占田宅以为游燕者言之。凡惰民之不事事者,则令出征赋以示罚。”

按周代畿内之地依郑玄之说积百同九百万夫之地,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余六百万夫,又以田不易、一易上、中、下地相通,定受田者三百万家,则天子兆民分受此三百万夫之地,自无不足之虑。六乡六遂仅十五万夫,尤不难于均给。故即《周官》论之,无论乡、遂、都、鄙田之井与不井者,皆为王官之所有,而均布于其民,其法实无不通,惟土地有限,人口日增,不能永久不变。后之人不能因其意而消息之,或徒徇私意而隳其制,或深慕前规而泥其迹,则皆后人之失,非当时立法者之过也。(周代授田之法,可参考庄存与《周官记载师任地谱》。)

周代授田之法,一以均贫富,一以通兵制,所谓寓兵于农也。乡遂十五万家,家出一人,各以七万五千家为六军。

庄存与(1719~1788),清代经学家、教育家,“常州学派”的开创者。字方耕。提倡今文经学,兼治古文经学。著有《毛诗说》、《周官记》、《周官说》、《味经斋遗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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